缅甸曼德勒发生火灾 数十所民宅被烧毁 |
文章来源:陈辉阳 发布时间:2025-04-05 07:02:05 |
[9]参见王利明:《法律解释学导论—以民法为视角》,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党的十七大报告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作出战略部署,提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任务。在立法方面,要重点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法律体系。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再次提出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三者之间的关系体现在:建设法治国家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前提,建设法治政府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关键。[12]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上,他进一步强调:从现在起,应当把立法工作摆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议程上来。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提出要在全体人民中进行遵守宪法和法律的教育,普及法律常识,增强民主法制观念,使人们懂得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懂得与自己工作和生活有关的法律,依法办事,依法律己,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善于运用法律武器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党的十三大报告再次提出必须逐步健全社会主义民主。 这就对上述问题作出了回答,即依法治国要在党的领导下进行。党的十二届六中全会对加强社会主义法制教育作了较多的论述,明确指出,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建设,根本问题是教育人,要在全体人民中坚持不懈地普及法律常识,增强社会主义的公民意识,使人们懂得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懂得与自己工作和生活直接有关的法律和纪律,养成守法遵纪的良好习惯。立法者本人被排除在法律之外,成为一个超越于法律之上的权威,这是不符合现实法律的特征的。 哈特在批判奥斯丁的法哲学观时,由于他的分析实证主义的立场,所以他对奥斯丁的法哲学命题是区别对待的,他把奥斯丁的学说看成是三个既相互联系又相互独立的部分;第一是法律定义说,也即法律命令说;第二是坚持法律与道德的区别;第三是关于法理学研究的范围是分析实在法的共同概念。对于第二个判断,哈特认为S不都是P这一判断可以有效地说明奥斯丁的法律命令说的谬误。{4}同时,哈特在极力地回应其最大的敌人—新自然法学派的批判时,提出了最低限度内容的自然法的命题,揭示了自然法学说的合理内核。法律是对臣民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命令,是一个全称肯定判断。 以道德哲学家的情怀,为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构建了一个庞大而自洽的法理学体系。法律的现代性之所以成为哈特时代关注的法哲学命题,不仅来源于法律的一种规范性,更为重要的则是法的一种连续性。 比如德沃金在《哈特与法律概念》中认为,尽管哈特通过使得法哲学更加哲学化而提升了这一主题,但是,那一转变的一个不幸后果是导致了法理学缺乏经验之维。但是其对奥斯丁法律命令说的批判却没有获得必要的关注,不得不引起我们的沉思。……通常他可能是这些权力的范围之中。在这个指责当中,分析实证主义几乎无招架之力,凯尔森的纯粹法学无法弥补分析实证法学理论的缺陷,奥斯丁的分析实证法学更是无法自圆其说。 这两个判断之间的真假问题也如上图(3)所示。由于受自由主义传统的影响,哈特更是一个纯粹的自由主义者,不可能对破坏自由主义的恶劣行径无所反映。他认为人类活动的自然目的就是生存,再加上人类自身的局限性和有限的生存资源,就必须有一定限度的自然法,如禁止杀人,保护财产权等规则。在批判奥斯丁法律命令说的时候,哈特描述了一个强盗的例子,在这个简单的模型中,强盗头子在实施抢劫的行为时,强盗对银行职员所使用的词汇命令和奥斯丁的法律命令说中的命令相比较而言,存在着太多的一致性。 在图(3)的逻辑方阵中,根据对角线既不能同真也不能同假的原理,这两个判断必有一个为假。在这种信心的支持下,哈特坚持了分析实证主义路线,严厉地批判了奥斯丁的法律命令说。 {9}因此,他对于法律命令说的批判是否成功直接关系到他的规则说是否有必要提出,是否有必要存在。法伪现代性的病症也就会解决。 这些法律并不要求人们必须以某种方式行为,也不强加责任和义务;它们是设定某些条件和程序,确立人们权利义务的结构,使人们实现他们的愿望。三、形式逻辑与法律概念的统一 对法律命令说的批判在哈特的法学思想领域中的重要性,自不难理解。所以,若要反对这一判断,只要证明p,q,r这三个肢判断(简单判断)有一个是假的,那么这整个判断就是假的。在这个批判当中,哈特严格遵守西方学术之传统,即逻辑的自洽性。这是哈特批判奥斯丁的起点。奥斯丁的法律命令说之批判的是否成功,直接决定着哈特在对法理学进行研究时的态度。 当然奥斯丁的法律命令说这一判断,并不是被哈特全盘否定的,而是仅仅否定了此命题的不真实的部分。{9}哈特认为奥斯丁的这个判断无法说明习惯法作为法源这个现象,哈特就得到了一个有的法律不是主权者发布的这一个特称否定判断。 对这一伟大理想的现代性理解的前提,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哈特的法律观之所以形成的历史性因素,即哈特与奥斯丁之间的学术公案—对奥斯丁法律命令说的批判。如果用S指代法律,用P指代主权者发布的命令,那么这也是一个S与P之间具有全同关系的A判断,如图(1)所示。 从现代性的视角来讲,法表现为一种规范,一种必然的东西;但这种必然性,无法保障人类的幸福,无法体现法规范性客观存在的必要。对哈特所坚持的法的现代性观念必须对法的持续性这一特征给予足够的重视。 由于逻辑中的真假是一个二值逻辑,即不是真就是假。因此这个理性的独立思考者对奥斯丁法律命令说的批判也正是建立在这个基础之上的。如一般的认为哈特所构建的法律特征一般的包括法律的法律的内容、适用范围,起源方式,主权者的不确定性,{8}更甚者在认为哈特的这种区分还有待商榷。因此哈特认为奥斯丁对法律是什么的回答—法律命令说,可能没有抓住法律的根本性特征。 因为对臣民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命令与对主权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命令有全异关系,而且这两类之和等于法律,所以这两类就有矛盾关系。按照命令说,主权者的立法行为,要么是他的明示命令,要么是他的默示命令。 当然,哈特也不会对当时的自然法的理想情怀感兴趣,但也不会视而不见。尽管哈特在强调对法律语言的重视这方面,值得商榷。 如果用S指代法律,用P指代以制裁为后盾的强制性命令,这个判断的逻辑形式就是所有的S都是P,用逻辑符号表示是SAP,简称A判断。并用此一个O判断来反驳这第一个判断,即有的S不是P.{10}如果用S指代法律,用P指代主权者发布的命令,这二者就具有全异关系中的矛盾关系,用欧拉图表示如上图(2)所示。 纵观对哈特法哲学命题的所有理解,我们不难发现它存在着一种遗憾,就连延续了西方法哲学传统的那些学者也无法触及哈特的真实命题,流于表面。{5}15-17 奥斯丁所界定的法的含义是,命令表示着违背别人的意志。如哈特在《法律的概念》在前言中,就告诉我们这本书探讨了一个描述法律体系之简单模型的种种缺陷。{7}这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明德沃金教授没有对哈特坚持分析实证主义的坚定立场的原因作出说明。 哈特是20世纪最伟大的法学家之一,被誉为新分析实证主义创始人,在其辉煌的一生当中,他坚守孔德的实证主义立场,发扬自由主义的理念,以分析主义为旗帜,使新分析实证主义成为一个比较开放的领域。人的恐惧感、不信任感也就会降到最低的程度。 而在逻辑上S不都是P这一判断等值于O判断。他认为:以威胁为后盾的命令本质上是一种愿望的表达,即他人应该要做做或放弃做某些事……可能制定这样的法律,即该法律不适用于那些制定他们的人,而只适用于该法律所指示的特别阶层。 哈特认为这一判断是全异关系中的矛盾关系。哈特的良知告诉我们失控的科学技术是多么的恐怖,二战的破坏、对人类的大屠杀以及科学技术创造者和使用者的贫困就是一个明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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